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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调期末考试工作纪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1-04  发布者:yl7703永利 点击阅读数:

关于强调期末考试工作纪律的通知

各学院(部):

    本学期期末考试已经开始,为加强课程考核管理工作,保障考试工作顺利进行,严肃考试纪律,根据《武汉工程大学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教字[2007]20号)的要求,现强调如下有关事项。

一、严格做好试卷保密工作

1、严格把好命题质量关。命题教师和审题教师由教研室主任或课程负责人指派,命题教师和审题教师要加强责任意识,命题教师应认真细致出卷,审题教师要全面审核试卷的题型、题量、难易度、文字的准确度、符号的正确性,保证试卷质量,确保A、B卷同值且相互间重复试题得超过10%。

2、把好试卷保密关。考核试题卷统一采用标准样式(可在教务处网上下载),打印后贴在试卷纸上。考核试题卷与标准答案,应通过计算机打印制成,但应注意不得交由他人完成;制成的试卷应由命题教师送交教务处,不得由其他教师代交,禁止在校研究生代交,如出现以上情况试卷按作废处理。所有由各院(部)组织考核的课程的试卷由各任课教师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教务处领取,不得由其他教师代领,禁止在校研究生代领,如出现以上情况后果由任课教师承担。

二、严密做好考核组织工作

1、做好分散考核考试安排工作。各院(部)安排分散进行的课程结束性考核,必须填报《课程考核安排表》,至少提前两周向教务处申请考试教室;对已安排了又因故取消的课程考核,院(部)应至少提前两天向教务处报告,并说明取消的理由。

2、协助做好统排课程考试安排工作。及时准确核对统排课程信息;及时更新监考教师库;及时核对监考人员安排。

3、做好分散考核巡视工作。期末前分散进行的考核由课程所在院(部)安排巡视,并将巡视安排提前报教务处,教务处将对期末前分散进行的考核进行考场抽查。

三、严肃做好考试纪律教育工作

1、监考人员要认真学习《监考人员工作职责》,严肃监考纪律。准时参加监考工作,对学生考试证件、座位安排、试卷收发、考场纪律严格监管,考试过程中不能离开考场。

2、监考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请研究生代为监考,若因特殊原因需更换监考人员需经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3、组织学生班学习《考场规则》,倡议诚信考试。

4、通知相关班级学生提前10分钟凭考试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证件遗失的需及时补办,学院出具的证明需带照片并加盖骑缝章,经办人需签名。提醒学生不得将手机带入考场,否则按考试违规处理。

5、巡视人员请学习《巡视员工作职责》。

四、认真做好考试改革相关课程的考核工作

     经教务处批准的考试改革课程,请学院(部)认真做好考试改革的组织、效果分析及平时与期末考核资料的保存工作,以备检查。

特此通知。

附:考场规则

     监考人员工作职责

     巡视员工作职责            

                   

           

                                                                           教 务 处

                                                                          2011年11月2日

第六章 考场规则

第二十三条 学生凭考试证入场考试,无证者一律不得入场。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的要求和指挥。

第二十四条 开考30分钟后,考生一律不得进入考场。开考40分钟后,考生才能离开考场。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按指定位置就座,将考试证及指定考试用具(笔、尺、计算器、橡皮)放在桌上以便检查。    

第二十六条 试卷下发后,学生应核对试卷,正确填写好试卷上各栏,如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人员示意。学生要保持试卷的完整性,不得随意拆开试卷(草稿纸除外),私拆试卷之后果由学生自负。无姓名试卷作无效试卷处理。

第二十七条 考试结束铃响后,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整理好后放在桌上,得到监考人员的允许方可离开考场,试卷由监考人员收回。各学生班班长应按监考人员要求,协助核对试卷份数。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被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即视为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考试结束铃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考试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被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即视为作弊:

1.预先在考场内留置与考试科目相关信息;

2.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核科目相关的文字或存储有考试内容相关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3.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相关资料;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盗窃试卷或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考试中使用有专门记忆功能的电子设备;

7.互相交换试卷、答卷或在试卷、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学号等信息;

8.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9.其它作弊行为。

第三十条 对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监考人员有权当场没收其试卷,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以零分计。对作弊学生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监考人员工作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考人员应在考前20~40分钟到试卷发放处领取试卷,在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

第三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按考试进程安排、组织与管理考场,服从考场巡视人员的工作安排。

第三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提前做好试卷(包括答卷纸和草稿纸)的清点分发准备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考场巡视人员联系。

第三十四条 监考人员应要求学生严格按规定秩序就座;考试前,应将学生的考场禁带物品集中堆放在指定地点。

第三十五条 监考人员应检查学生考试证,无考试证学生一律不准参加考试。

第三十六条 监考人员在正式发放试卷前应宣读考场规则,清点考试学生人数;考试开始的铃声响后,监考教师才能给学生发放考卷。

第三十七条 监考人员要勤于巡查,保持考试过程正常进行。发现违纪或作弊的学生应将其带到本楼层的考场办公室和巡视人员一起处理。监考教师必须提供学生违纪或作弊学生的物证与书面材料。对于考试违纪或作弊现象,监考教师必须在考场违纪情况登记表内据实记载。

第三十八条 未经教务处或所在院(部)同意,监考人员不得调换顶替;确有特殊情况需变更时,应由监考人员所在部门报教务处批准。除不可抗拒因素外,监考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到岗。

第三十九条 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不得在考场内从事抽烟、谈话、看书看报、听收录机等与考试无关的工作,不能擅离职守。

第四十条 考试结束铃声响后,监考人员必须要求学生停止答卷,在收齐试卷及草稿纸后,方可让学生离开考场。

第四十一条 考试结束时,监考人员应和学生班长一起核定回收答卷份数,确认与应考人员是否相符,确认无误后由监考教师送交试卷发放处;考试结束时,监考人员应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

第八章 巡视员工作职责

第四十二条 校考场巡视人员(以下简称巡视员)是根据学校教学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全校考试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处理考试过程中的非正常考试行为与事件的工作人员;巡视员由熟悉教学工作、工作作风好的教师或管理干部担任,巡视员应佩证上岗。

第四十三条 巡视员应在考前20~40分钟到达考试场所,确认并许可有效考生进入考场。有效考生为持有校发考试证件,并在该时间段内有考试安排的学生;巡视员在考试前10分钟进入所负责的巡视区域,认真检查各考场监考人员的到岗情况、学生按规定就座、试卷到位、考场秩序和纪律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在巡视过程中,巡视员有权对未按规定安排的考场进行整改,有权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和监考人员提出批评和教育,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作弊的学生有权停止其考试;考试期间,巡视员应坚守岗位,勤于巡查。有事需离开考场时,应向巡视组负责人说明并妥善交接好巡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当场考试结束时,巡视员要集中汇报考试状况,并详细填写巡视情况登记表。

--摘自《武汉工程大学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教字[2007]20号)